加班费是否算入经济补偿金?
我最近被公司辞退,公司要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平时经常加班,有不少加班费。我想知道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加班费要不要算进去呢?这关系到我能拿到手多少钱,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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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加班费是否算入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它的计算依据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所说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对于加班费是否算入其中,虽然法条没有明确将加班费排除在外,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加班费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报酬,它具有不确定性和临时性,不应该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这是因为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一种补偿,而加班费是基于额外工作产生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按照应得工资计算,而加班费是劳动者实际获得的货币性收入,那么就应该算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在实际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有所差异。有些地方的法院会支持将加班费算入经济补偿金,而有些地方则不支持。所以,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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