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辞退员工,平均工资算加班费吗?
我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要辞退我。在算经济补偿的时候,平均工资这块我有点搞不清楚。公司说不算加班费,可我觉得加班费也是我工资的一部分啊。我就想问问,在北京,辞退员工算平均工资的时候到底要不要把加班费算进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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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辞退员工时平均工资是否算入加班费这个问题,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详细分析。首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这里所说的平均工资,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而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所获得的额外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这六个部分组成。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加班费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地区通常也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计算辞退员工的平均工资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这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既然加班费属于工资总额的范畴,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所依据的平均工资时,就应当把加班费算进去,这样才能准确反映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所以,一般情况下,在北京辞退员工,平均工资是要算加班费的。不过,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案例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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