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被迫离职补偿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北京工作,因为公司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我被迫离职了。我想知道在北京这种情况下,补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能拿到多少补偿呢,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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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补偿金,其实就是当劳动者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是因为用人单位的某些不当行为导致离职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补偿费用。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对于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是有明确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具体来说,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如果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那就按一年来计算,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要是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用人单位则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在北京,对于被迫离职补偿金的规定也是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要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举例来讲,如果北京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0000元,三倍就是30000元。要是劳动者月工资是40000元,那计算经济补偿时就按30000元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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