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但没签劳动合同。现在和公司有点纠纷,涉及到确认劳动关系。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件事,应该由我来举证,还是由公司来举证呢?想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展开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或不存在。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应提供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比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这能直接反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证件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身份标识;还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它能体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且从用人单位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从而建立起劳动关系存在的可能性。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员工档案等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如果劳动者提出相关主张,而这些证据又在用人单位手中,此时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提供这些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根据劳动者的主张和其他已有的证据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