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职十年了,还能要求原公司补缴社保吗?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过,后来离职已经十年了。最近才发现原来那家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没给我交社保,现在我想让原公司给我补缴社保,不知道还能不能行,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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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职十年后能否要求原公司补缴社保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其法定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然而,关于能否要求补缴社保,还涉及到一个时效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离职已经十年,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的2年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能不会受理相关的查处申请。 不过,对于社保补缴问题,各地的政策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可能会基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而且,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其一直在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保的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也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但总体而言,离职十年后要求补缴社保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障碍和实际操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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