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以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以我业绩不达标为由要辞退我。我不太清楚公司这么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有没有权利因为业绩不达标就辞退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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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公司能否以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业绩不达标本身并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可以理解为员工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公司想要以业绩不达标辞退员工,必须要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这就要求公司有明确、合理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该制度要向员工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同时,公司的考核标准要客观、清晰,不能随意制定或者更改。 当公司证明员工业绩不达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后,还不能直接辞退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此时公司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定程序操作,仅仅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就直接辞退员工,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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