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不合格是否可以辞退员工?


在法律层面,绩效考核不合格并不必然能成为辞退员工的理由。首先,我们要明确“辞退”在法律上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并非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为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绩效考核不合格并不在上述用人单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中。 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绩效考核不合格意味着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在辞退员工之前,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之后员工还是不能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此条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所以,当用人单位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时,员工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以及是否履行了培训或调岗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做到这些,那么其辞退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