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未行文的制度惯例可以变更吗?
我所在的公司一直有一些不成文的制度惯例,比如每月固定的部门聚餐之类的。最近公司突然说要取消这些,也没提前通知。我想知道这种没形成书面文件的制度惯例,公司能随意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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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公司以前未行文的制度惯例是可以变更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定。 首先,我们来理解几个相关概念。公司制度惯例,通俗来讲,就是公司在长期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大家都默认遵守的一些做法和规则,虽然没有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呈现,但实际上对员工的工作和公司的运营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然而,这种未行文的制度惯例,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虽然这里强调的是规章制度,但对于未行文的制度惯例,如果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应该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 对于未行文的制度惯例,如果公司要进行变更,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变更不涉及员工的重大利益,公司是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的。因为未行文的惯例不像正式的规章制度那样具有明确的约束力。但如果变更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比如原本默认的福利取消了,像前面提到的每月部门聚餐,这就可能影响到员工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不能单方面随意变更。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协商就直接变更,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公司变更未行文的制度惯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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