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并支付购房定金后定金可以退还吗


签订《认购书》并支付购房定金后,定金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可以退还的。 首先,定金是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证双方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的时候就成立了。并且定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是没有定金效力的。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比如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那就属于购房者违约,这种情况下定金一般不予返还;要是开发商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这就属于开发商违约,那么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指出,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买卖双方就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没能协商一致,导致最终没有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该把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此外,如果认购书或者相关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况,比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那么定金也应当返还;要是协议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的情形,在撤销协议后,定金同样要退还 。 相关概念: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