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签订的入职申请表能否作为劳动合同?
我入职一家北京的公司时,只签了入职申请表,没签正式劳动合同。现在有点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入职申请表能不能当作劳动合同来对待呢?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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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签订的入职申请表能否作为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情况下,入职申请表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所作订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后一般也仅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无法持有,所以通常不能视其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入职申请表中包含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重要条款,根据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入职申请表就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如果入职申请表中具备这些必备条款内容,就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例如,在某些案例中,如果入职申请表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申请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就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反之,如果登记表中未显示双方约定了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事项,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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