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还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吗
我之前受了工伤,还在停工留薪期内,但是最近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啊?主要就是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能不能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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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依然有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权利。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它和普通基于劳动关系、支付劳动力商品对价产生的劳动报酬不一样。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并不会因此而消灭。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要是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就会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停工留薪期的法定条件,即便劳动关系解除,劳动者依然可以享受这一待遇。这是法律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而做出的规定,旨在让工伤职工能够安心接受治疗,不用担心因工伤和劳动关系解除而失去经济来源。 相关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的各项补偿和福利。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的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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