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购房合同约定顶楼天台归顶楼业主使用,这种情况可以退房吗?

买房子的时候合同里写了顶楼天台归我使用,可现在住进来发现好像这约定不太靠谱。我就想知道,就因为这个约定和实际情况不符,我能不能要求退房啊?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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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说,退房在本质上就相当于解除购房合同。能不能因为购房合同约定顶楼天台归顶楼业主使用就退房,得看具体情况。 首先,如果符合合同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那就可以退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就能解除合同。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关于顶楼天台的使用约定无法实现,购房者有权退房,那么就可以依据此约定解除合同退房。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当事人也能解除合同。像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如果因为顶楼天台使用约定的问题,导致购房者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无法实现,比如当初就是看中天台使用权益才买房,结果现在无法使用天台,影响了正常居住需求,那么也可能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从而退房。 不过,如果合同里没有相关明确约定,也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那就需要和开发商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合同退房。 需要注意的是,楼顶天台一般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对楼顶天台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不得与个别物业买受人(一般是顶层买受人)约定楼顶的专有使用权,如果约定了,该部分内容可能无效。 相关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数人区分某一建筑物而专有其一部分,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按其专有部分比例共有建筑物所有权。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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