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以另行约定吗?

我和公司签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要在合同里另行约定终止条件。我不太懂这合不合法,担心会损害我的权益。想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双方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种约定有没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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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否可以另行约定,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能否另行约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除了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行约定终止条件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所以,如果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动合同中另行约定终止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然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在当时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 总之,在当前《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一般情况下,除法定情形外,不可以另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设置了法定情形之外的终止条件,是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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