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兼得?
我被公司辞退了,公司说会给我经济补偿金。但我听说还有代通知金这回事,我不太清楚这两者能不能同时拿到。我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不是可以一起获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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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能否兼得,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代通知金,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上述这几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代通知金后,同时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在这些法定情形下,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可以兼得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适用的是赔偿金的规定,而不是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所以,不是在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都能兼得。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劳动者才可以同时获得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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