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物能否实施两次有效的物权处分行为?
我有一套房子,之前已经卖给了甲并签了合同,后来又有人出高价想买,我就又和乙签了合同。现在我很担心这两个合同的效力问题,同一物是不是不能实施两次有效的物权处分行为啊,我这种情况会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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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同一物通常不能实施两次有效的物权处分行为。这涉及到物权的特性,物权是对特定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简单来说,一个东西的物权是唯一的,不能同时完全给两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物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假如你把房子先卖给甲,但没过户给甲,后来又卖给乙并过户给了乙,那么从法律上讲,乙就获得了房子的物权。甲虽然和你签了合同,但由于没有完成登记,甲并没有取得房子的物权,甲只能依据合同向你主张违约责任。 对于动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你有一辆车,先卖给了甲,没交付,后来又卖给乙并交付给了乙,那么乙就取得了车的物权,甲只能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所以,同一物一般不能实施两次有效的物权处分行为。如果进行了多次处分,通常只有符合法定物权转移条件(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的那次处分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他未产生物权变动的合同相对方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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