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我和村委会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在街道方面说要解除合同,我不太明白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力。我想知道在一般情况下,街道在什么情形下能解除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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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街道能否解除租赁合同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一般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讲,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签订的协议,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街道并非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是没有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例如,在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合同有效且正常履行,街道不能随意干涉并解除该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等。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街道可能有一定的干预和处理权。比如在涉及次承租人相关问题时,街道办事处有权利要求次承租人搬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符合这种转租且出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异议的情况,街道不能以未经同意转租为由去解除合同。 另外,如果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这种情况下,若涉及相关备案等手续,提前终止合同的,当事人需到属地街道租赁所申请注销合同登记或备案,但这并不是街道主动去解除合同,而是基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的行为进行的相关管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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