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处理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时,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白,房屋质量瑕疵有不同的程度。轻微的质量瑕疵,通常是指不影响房屋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的问题,比如一些小的墙面裂缝、门窗闭合不严等。而严重的质量瑕疵,是指影响到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甚至危及房屋安全的问题,像房屋主体结构出现问题、严重的漏水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如果是轻微的质量瑕疵,一般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不过,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对质量瑕疵进行修复。如果卖方拒绝维修,买方可以自行维修,然后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费用。 当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买方是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比如购房款的利息、搬家费用等。 买方如果要以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解除合同,应当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质量问题的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先与卖方进行协商沟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