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未足额发放是否可以仲裁解除劳动合同?
我休完产假回来后,发现公司给我发放的产假工资没有达到应发的标准。我心里很委屈,也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通过仲裁来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具体要怎么做,以及能获得哪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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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未足额发放,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的。 首先,产假期间工资应等同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克扣,不得延迟发放。这是对女职工权益的重要保障,因为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虽然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但这是基于生育这一特殊生理情况,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维护。 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报酬”就包括产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延迟发放产假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且没有发足产假工资,女职工在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不过,在采取行动前,建议先前往本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恳请他们帮助督促用人单位发放全额工资。若此举未能奏效,接下来便需要凭借劳动监察大队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但要注意,仅仅因为薪资未按标准发放就提出赔偿请求,可能会导致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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