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欠薪通过劳动仲裁并被迫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多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员工实在受不了提出解除合同后申请劳动仲裁,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多要点经济补偿金。具体就是不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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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欠薪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并被迫解除合同,是可以多要经济补偿金的。 首先,“无故拖欠员工薪资”是指雇主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或者故意延误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支付员工薪酬,这种行为是非法的,雇主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此外,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最后,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成该企业立即向雇员支付应有的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若情节严重,还可要求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惩罚。所以,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可以主张更多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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