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物业公司退出有哪些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物业公司退出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的相关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当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就涉及到物业公司退出的问题。 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若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这意味着,如果是不定期合同,业主方或者物业公司都有权解除合同,不过要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也就是说,在新的物业服务者接手之前,原物业公司不能直接一走了之,还是要继续提供服务,并且有权收取这期间的物业费。 另外,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如果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物业公司退出时,要完成资料、设施等的交接工作,否则不仅可能拿不到后续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还要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