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分公司,工伤员工算离职吗?
我所在的公司成立了分公司,我之前受了工伤还在处理阶段,现在公司说要把我安排到分公司去。我就很担心,这种情况我算是离职吗?我怕影响我的工伤赔偿,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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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成立分公司并不必然导致工伤员工算离职。从法律概念来讲,离职通常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成立分公司,属于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调整,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如果公司只是将工伤员工安排到分公司工作,且员工继续与原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等劳动权益仍由原公司负责,那么员工就不算离职。 另外,对于工伤员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认定和赔偿等程序进行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公司以成立分公司为由,擅自将工伤员工认定为离职,这很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若工伤员工被安排到分公司后,原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即从原公司变为分公司,这就需要看双方是否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了一致。如果员工不同意变更,而公司强制变更,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判断工伤员工是否算离职,关键要看劳动关系是否发生实质性的解除,而不是单纯依据公司成立分公司这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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