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或者倒闭员工如何补偿?


当公司出现搬迁或者倒闭的情况时,员工依法享有相应的补偿权利。下面我们分别来看这两种情形下的补偿情况。 首先是公司搬迁。公司搬迁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搬迁地址在本市范围内,且没有对员工的正常工作造成明显影响,比如没有大幅增加员工的通勤时间、工作环境没有实质性改变等,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可以继续正常履行,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求补偿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如果公司搬迁到了市外,或者虽然在市内但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比如通勤距离大幅增加、员工需要重新安排居住等,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是公司倒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就是说,公司倒闭时,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权益会优先得到保障,并且员工同样能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和上述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一致,即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