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本市内搬迁,员工是否有经济补偿?
我所在的公司要在本市内进行搬迁,但是新地址离我家很远,通勤成本和时间都大幅增加,我不想跟着去新地址工作。想了解下这种公司在本市内搬迁的情况,我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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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搬迁不出本市的情况下,员工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目的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等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判断公司市内搬迁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关键。 如果公司在本市内的搬迁,给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重大的不利影响,比如新地址距离员工住所过远,导致员工通勤时间大幅增加、通勤成本显著提高,或者新地址的交通便利性极差,严重影响员工的正常生活,使得员工难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此时,若公司和员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如调整工作地点等)无法达成一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员工就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公司在本市内的搬迁对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影响不大,例如新老地址距离较近,交通便利,或者公司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弥补搬迁给员工带来的不便,如提供交通补贴、班车等,那么就很难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主动离职,通常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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