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搬迁老员工不愿意去是否有赔偿标准?

我在这家公司干了好多年了,算是老员工。最近公司要搬迁,新地址离我家特别远,我实在不想去。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下公司会不会给我赔偿,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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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公司搬迁,老员工不愿意前往新地址工作时,是否有赔偿以及赔偿标准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中工作地点是重要内容之一。公司搬迁属于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擅自变更工作地点,需要与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 当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而员工又不愿意去新地点工作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在公司搬迁的情形下,如果新地址与原地址距离较远、交通不便等因素,对员工的生活造成了较大影响,通常可以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对于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如果公司搬迁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员工不愿意去且与公司协商不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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