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撤店调店不想去是否有赔偿?

我所在的公司撤店了,要把我调到其他店铺,可新店铺距离我家太远,我不想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会不会给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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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店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撤店调店而员工不想去的情况下,是否有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公司撤店调店通常涉及工作地点的变更,这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撤店调店,需要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而且要采用书面形式来确定变更后的内容。 如果公司与员工就调店事宜协商一致,员工接受了新的工作安排,那么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但要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不愿意去新的店铺,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就需要看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公司撤店一般可视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符合这种情况,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公司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强制调店或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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