闭店调店员工不愿意去该如何处理?
我们公司有几家店要闭店调店,安排了部分员工去其他店铺,但有员工不愿意去,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是直接辞退还是有其他办法,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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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闭店调店员工不愿意去的情况,从法律角度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白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闭店调店这种工作地点的变动通常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如果要让员工去新的店铺工作,单位需要和员工协商并达成一致,还要签订书面协议。 若员工不愿意去新店铺,单位不能直接辞退员工。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闭店调店是有可能符合的,但前提是要和员工进行充分协商。 如果单位没有经过协商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就直接辞退员工,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单位要谨慎处理闭店调店员工不愿意去的问题,避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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