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二十几年的员工辞职怎么赔偿?


员工主动辞职的赔偿情况需要分多种情形来看。 首先,如果是员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这是因为员工主动放弃工作,并非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出辞职,公司按照正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即可,无需给予额外赔偿。 其次,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员工被迫辞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对于在职二十几年的员工,如果符合上述被迫辞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就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过如果工资过高,补偿年限最多为十二年。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同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以,在职二十几年的员工辞职是否有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情况,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关键在于辞职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