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试用期到了被辞退有补偿吗?

我试用期到了,公司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辞退我。可我觉得自己工作表现还可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得到补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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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用期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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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到了被辞退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钱,用来弥补劳动者因为失去工作等带来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存在上述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辞退,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用人单位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像具体的考核标准、劳动者未达标的考核结果等。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据,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理由,仅仅是随意辞退试用期已满的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即使是试用期员工,在这种情况下也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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