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合同未到期该怎么赔偿?
我们工厂近期要搬迁,但我和工厂签的合同还没到期。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工厂是否应该给我赔偿,如果有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让我知道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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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厂搬迁且合同未到期时,赔偿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 如果工厂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比如新的工作地点距离过远,给员工通勤带来极大不便等,这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于员工的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在工厂工作的年限来计算的。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某员工在工厂工作了3年7个月,那么工厂应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作了1年3个月,也是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则明确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如果员工愿意跟随工厂搬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工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按照原工资待遇等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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