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时孕妇该如何赔付?


当公司搬迁时涉及到对孕妇的赔付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公司搬迁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简单来讲,就是公司原本的经营地点等客观条件出现了较大改变,使得劳动合同没办法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孕妇而言,如果公司因搬迁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与孕妇的劳动合同,并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工作地点等内容协商一致,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孕妇,还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孕妇享有特殊的劳动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公司搬迁并没有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度,公司是不能随意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的。孕妇可以与公司积极协商,看是否能调整工作岗位、工作方式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违法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孕妇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