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工伤主动辞职是否有补偿?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过工伤的员工主动辞职是否有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这里面就涉及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重要补偿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您的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即使是主动辞职,也能获得这两笔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为了帮助您后续可能因工伤引发的医疗费用,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考虑到工伤可能对您再就业造成的影响给予的补偿。 而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法律有另外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一般不存在主动辞职获取补偿这种情况;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过,如果工伤没有达到伤残等级,在主动辞职时,通常是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补偿的,但因工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在工伤认定后,依然可以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处获得。 所以,您需要先确定自己工伤的伤残等级,然后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主动辞职是否能获得补偿。如果对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或者补偿问题有疑问,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