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制员工被退回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派遣制员工被退回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或者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非因为上述法定情形,比如是由于用工单位自身经营调整、项目结束等原因退回,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对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外,还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综上所述,派遣制员工被退回时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退回的原因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后续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