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最近涉及一个官司,法院已经受理了。但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想提出管辖权异议,可又不知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所以想了解一下,提起管辖权异议都有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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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提起管辖权异议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为原告在起诉时,是自己选择的受诉法院,所以正常情况下原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原告发现自己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也可以申请撤诉后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其次,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超出这个时间提出,法院可能不会受理。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时间。 最后,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应当是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比如,案件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而原告却向其他地方的法院起诉了,被告就可以提出地域管辖异议;又或者,案件按照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却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也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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