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工伤案件的事由有哪些?


法院认定工伤案件,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案件事实。工伤,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关键要素,“工作原因”则强调伤害与工作之间的直接关联性。比如,一名工厂工人在上班期间,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弄伤,这就符合此条规定。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以办公室职员为例,在上班前提前到办公室整理资料,不小心被地上的电线绊倒受伤,这种情况就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商场的保安在工作期间,为了维护商场秩序与不法分子发生冲突而受伤,就符合该条规定。 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例如,长期在煤矿工作的工人患上尘肺病。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比如销售人员被公司派去外地出差,在拜访客户的途中遭遇车祸受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认定,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比如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心脏病发作,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去世,可视同工伤。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体现了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的保护。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总之,法院在认定工伤案件时,会严格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来进行判断。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