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认定中48小时内外有什么区别?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前段时间车间有个同事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后一直在抢救,大家都很担心。有人说如果48小时内没救回来算工亡,超过48小时就不算了。我不太明白这48小时内外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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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亡认定中,48小时内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所说的“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意味着,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么其近亲属可以按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然而,如果职工突发疾病后,超过48小时才死亡,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视同工伤的。这是因为法律规定明确将时间限定在48小时之内,目的在于平衡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利益,合理界定工伤认定的范围。超过这个时间界限,虽然职工的死亡令人惋惜,但通常不符合上述视同工伤的条件,其近亲属也就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相应的工亡待遇。不过,如果职工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那么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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