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和抵押相关事务时,听到了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这两个词。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明白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想请专业人士给详细讲讲,这样我在后续的事务处理中能更好地把握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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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都是在担保物权领域比较重要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咱们来看看它们的定义。流押条款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而流质条款是指在质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简单来说,流押针对的是抵押这种担保方式,流质针对的是质押这种担保方式。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都是无效的,即便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而是只能依法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者的主要区别还体现在担保财产的占有上。在抵押中,抵押物不转移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而在质押中,质物需要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这也导致了在实际操作和风险承担上有所不同。比如,在抵押中,抵押人可能会因为继续占有抵押物而出现对抵押物不当使用、损坏等情况,影响抵押物的价值;而在质押中,质权人占有质物,需要妥善保管质物,如果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二者在设立方式上也有差异。抵押可以是动产抵押,也可以是不动产抵押;而质押通常针对动产和权利,不动产不能质押。所以,在设立担保时,当事人要根据担保财产的性质和自身需求来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避免因为不了解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区别而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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