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看,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接受劳务的一方支付报酬而形成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常见的家庭聘请保姆做家务,保姆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这就是典型的劳务关系。而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像装修公司按照业主的要求完成房屋装修工作,业主支付装修费用,这就是承揽关系。 其次,在主体地位方面,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通常要接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和管理,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比如员工在公司工作,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定作人一般只关注工作成果,不会过多干涉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例如上述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只要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装修,具体的施工方式和人员安排等都由装修公司自主决定。 再者,从工作成果来看,劳务关系强调的是劳务的提供过程,劳务提供者付出了劳动,接受劳务方就要支付报酬,并不一定以特定的工作成果为支付报酬的前提。比如小时工按工作的小时数获得报酬,无论这期间是否最终达到了某种具体的成果。而承揽关系则更注重工作成果,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才会支付报酬。如果装修公司装修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业主就有权要求其返工或减少报酬。 最后,在风险承担上,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一般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是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在概念、主体地位、工作成果以及风险承担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区分这两种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