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驳回和实质性驳回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收到了驳回通知,但不太清楚程序性驳回和实质性驳回到底是什么意思,两者有啥区别,也不知道对我的案件后续会有什么影响,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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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驳回和实质性驳回是在法律程序中两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程序性驳回,简单来说,就是因为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问题而作出的驳回决定。这里并不涉及案件的实质内容,也就是不考虑谁对谁错、谁该承担责任等这些实际争议点。比如,原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起诉,像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必要的材料,或者没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这就是典型的程序性驳回。 实质性驳回则不同,它是针对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驳回。这意味着法院已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考量,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经过审理发现,合同并没有约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那么法院就会从实体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实体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或者事实支撑,法院就会作出实质性驳回的判决。 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程序性驳回后,当事人在纠正程序问题后,通常还可以再次起诉。而实质性驳回一般情况下,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除非有新的证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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