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诉和绝对不诉、疑存不诉有什么区别?


相对不诉、绝对不诉和疑存不诉是刑事诉讼中三种不同的不起诉情形,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方面。 相对不诉,也被称为酌定不起诉。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是否起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都可能成为相对不诉的考量因素。一旦作出相对不诉决定,虽然犯罪嫌疑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绝对不诉,又称法定不起诉。这种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规定了六种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从法律角度来看,要么不存在犯罪事实,要么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疑存不诉,也就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基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而设立的。当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如果后来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