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房产还需要公证吗?


继承父母房产并不一定需要公证。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执行《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表明在房产继承事宜中,公证环节不再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简单来说,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等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等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二条)。以前,公证常被用于强化房产继承的效力,但现在并非如此。即便没有公证,只要继承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继承就是有效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意味着不公证的话,继承人自行提供上述必要证明资料,也能办理房产继承登记。比如遗嘱、法院的调解或判决书、个人身份证明、住户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财产所有权证明等。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房产继承没有争议,且能够自行准备好各类证明材料,那么不进行公证直接办理继承手续是可行的,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公证费用。但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分歧,或者对某些证明材料的准备和提交存在疑虑,那么选择进行公证是有好处的。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等,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公证能增强继承的法律效力,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相关概念: 继承权公证:是一种证明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活动。 法定继承人: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 遗嘱:是自然人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