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实习员工工伤需要赔偿吗

我现在处于实习阶段,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心里特别忐忑,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获得赔偿。想具体了解一下,像我这种实习员工如果受了工伤,到底有没有赔偿呢,赔偿的标准又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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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员工工伤是否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通常情况下,在校生实习生并不被视为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主体资格,在遭受工伤时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补偿。因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校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身份仍是在校学生,实习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实习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不过,对于已经完成高等教育并成功取得学士学位的实习生来说,他们有资格成为工伤赔偿的主体。当职工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侵袭,并且经过严谨的工伤认定程序之后,有权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另外,如果是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总之,实习员工工伤赔偿问题较为复杂,要依据具体身份和情况等来确定赔偿方式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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