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怕劳动监察大队还是怕仲裁?


公司对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的忌惮程度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 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劳动监察大队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这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行政压力。 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进行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如果公司败诉,需要按照仲裁裁决履行相应义务,比如支付经济补偿、补发工资等。而且仲裁结果可能会对公司的声誉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在一些行业内,劳动纠纷的不良记录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形象和业务合作。 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存在比较明显的违法行为,并且劳动者希望快速解决问题,劳动监察大队的介入可能会让公司有所忌惮,因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如果涉及到复杂的劳动争议,如劳动关系的确认、经济补偿的计算等,劳动仲裁可能是更好的选择,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能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公司对于两者的忌惮程度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公司自身的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