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责任?
我被鉴定为职业病,职业病鉴定书上写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但我实际工作是和B公司签的合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不是鉴定书载明的A公司就得承担我的工伤责任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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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业病相关的法律问题中,职业病鉴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通常是需要承担工伤责任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责任则是指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也就是说,一旦劳动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就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这就明确了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通常情况下,职业病鉴定书是确定用人单位与职业病之间关联的重要依据。鉴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与劳动者患职业病这一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主体。所以,一般而言,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包括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就需要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形,比如存在劳务派遣等情况。如果出现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最终确定真正应该承担工伤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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