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和公司之间感觉有些不平等,比如公司说加班就得加班。我就想知道,劳动法调整的到底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呢?这对我了解自己在公司的权益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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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调整的并非完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像买卖关系中的买卖双方。而劳动法主要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关系里,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这明显体现出了一种隶属关系,并非完全平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它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这说明劳动法着重关注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平衡,而不是简单的平等主体关系。虽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有一定的平等协商空间,但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具有管理的权力,劳动者处于被管理的地位。所以,劳动法调整的关系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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