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是否规定人走账清?

我从上一家公司离职了,但是公司说工资要等到下个月统一发放时间才给我结算,我觉得应该离职就把工资结清。我想问问劳动法有没有规定人走账清啊?这样我心里也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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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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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对于劳动者离职时工资结算的问题是有相关规定的。虽然并没有直接用“人走账清”这样的表述,但相关法律体现了类似的要求。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时,单位需要一次性把工资结算给劳动者,这和我们常说的“人走账清”意思相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这里提到“按月支付”,但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况下,就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一次性结清工资的规定。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要求其及时支付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劳动监察部门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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