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份额少是否有居住权?
家里老人去世后留下房产,部分继承人继承的房产份额比较少。这些份额少的继承人不清楚自己能不能居住在该房产里,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于他们的居住权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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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份额少的情况下,是否有居住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房产继承权和居住权的概念。房产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利获得被继承人所遗留房产的权益。居住权则是个人对他人的房产拥有居住的权利。 如果房产所有者在遗嘱中明确表明,继承人在继承该房产后享有居住权,那么无论继承份额多少,继承人都同时具备房产继承权以及居住权。例如,遗嘱写明某继承人继承房产10%份额且享有居住权,那么该继承人就有居住权。 若遗嘱里没有提及居住权相关内容,仅仅对房产的继承事宜作出规定,继承人虽然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但不一定拥有居住权。在这种情况下,当房产继承之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如何使用该房产,既可以选择居住,也可以将其出租等。比如几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房产,没有关于居住权的约定,份额少的继承人想居住可能需要和其他继承人协商。 若房产所有者生前没有通过遗嘱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设定居住权,继承房产后,继承人取得房产所有权,自然有居住权。如果遗产房是共有的,那么对于房子居住或处分时应当由所有共有人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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