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农村建房后夫妻俩离婚,女方有份吗?


在探讨贫困户农村建房后夫妻离婚女方是否有份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关键。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农村建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并且建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收入,或者双方都为建房付出了劳动,那么该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有份的。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通常应平等分割。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然而,如果建房资金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男方父母出资明确表示只赠与男方的,且女方没有实际参与建房出资或劳动,那么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时,女方可能无法主张房屋份额。 另外,在农村建房中,宅基地的使用权益也很重要。宅基地通常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分配的,如果女方是该户的成员,那么她对宅基地是享有一定权益的。即使房屋被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对于宅基地的相关权益也应受到保护。总之,要确定女方是否有份,需要综合考虑建房资金来源、双方贡献、宅基地权益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