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归女方所有是否需要变更产权?
我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里写明经济适用房归我所有。但现在房子产权还是前夫的名字,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需不需要去变更产权。要是不变更,会不会之后有什么麻烦?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归女方所有,通常是需要变更产权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也就是说,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登记的名字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即便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经济适用房归女方所有,但如果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依然是原来的登记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只有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女方才能真正成为该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才能在法律上保障自己对房屋的权益。 如果不及时变更产权,可能会带来诸多风险和不便。例如,原产权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将房屋进行抵押、出售等处分行为,而善意第三人基于产权登记的公信力,可能会与原产权人进行交易,这就会导致女方的权益受损。另外,在房屋遇到拆迁、征收等情况时,由于产权未变更,补偿款等权益也可能会出现纠纷。 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女方应及时与男方一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男方不配合,女方可以凭借离婚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男方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