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是什么?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正常履行通知义务,通常无需支付违约赔偿。但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需支付违约金: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其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属于非法解除,应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标准。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还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相关概念: 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