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人数与企业所得税人数不符该如何解释?


残保金人数和企业所得税人数统计的依据和口径有所不同,出现不符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下面为你详细说明并解释方法。 首先,残保金人数,指的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其目的主要是考量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而企业所得税人数,通常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扣除项目时涉及到的人数,它主要是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的成本、费用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这里的员工人数就是企业所得税人数统计的一部分。 当两者人数不符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解释: 第一,用工形式不同。比如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等情况。季节性用工在残保金计算时要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但在企业所得税人数统计时,可能按照实际发放工资的期间来统计,这就会导致人数差异。第二,统计时间不同。残保金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和统计期间可能不一致。残保金一般按年申报,统计的是全年平均人数;而企业所得税可能是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统计口径可能因季度不同而有差异。第三,人员范围差异。企业所得税人数统计可能更侧重于实际发放工资的人员;而残保金人数统计可能会包含一些虽未发放工资但签订了长期合同的人员。你可以向相关部门详细说明上述差异点,同时提供具体的人员明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资料,以证明这种人数不符是合理的。





